品牌命名標准:
根據美國品牌專家杜克大學營銷學命名教授凱文?凱勒的觀察,一般來說,品牌命名要遵循以下五個命名標准:
1。記憶性原則(Memorability),即給品牌取的英文名稱應該容易記憶,只有這樣,企業的品牌才能夠發揮作用,促使消費者重復購買。而品牌命名簡單化是最有效果的一種方式。因為簡單化的品牌命名容易被拼寫和發音。簡單的命名有利於消費者提高對品牌的認知能算命力,當今一些國際品牌就是這方面的典範,如Nike、Intel、Sony和boshijia等。
2意義性原則(Meaningfulness),指英文名稱要有意義,直接或間接傳遞企業或產品的信息,如關於它的特八字點、性能以及使用它的效用。一個品牌名稱對於消費者來說應該是熟悉的,有意義的,只有這樣才能夠加強消費者對品牌的記憶和印像,能夠在品牌和產品、企業之間能夠建立聯系。如肯德基,貝爾,波世嘉等。
3嫁接性原則(Transfe rability)。即英文品牌能夠擴展到其他產品品種上,能夠擴展到不同的國家或市場。考慮到企業品牌的終極目標是全球化,為此就需要考慮到不同文化,不同語言的習慣,不能夠觸犯某些文化、語言的禁忌。
4。適應性原則(Adap姓名學tability)。即品牌命名時要考慮到品牌在時代的發展過程中應該具有適應性,主要是能夠適應時代的變化。這點主要是針對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會出現某些名稱向專有各詞轉變,所以名牌在命名的時候就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如博世,思科電器等。
5。可保護性原則(Protectability),品牌名稱應該可保護,不但在本國、國外的法律上能夠得到保護,即能夠在全球進行注冊,從而得到注冊國家法律的保護,而且在市場競爭意義上得到保護。後者主要是考慮到品牌十分容易被其他企業模仿,從而失去應有的保護。如中國石油,硅谷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