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原告系“優瑪U。MA”文字及圖大樓隔熱紙形組合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核定使用商隔熱紙品 為第17類:汽車隔熱紙、大樓隔熱紙。原告將該商標許可佳尼士貿易有限(以下簡稱廣州佳尼士)在防爆膜產品上使用,該商標產品有較高的市場信譽。2008 年初,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銷售的汽車防爆膜產品上使用了“優瑪U。MA”商標,並在其網站上、《商情廣告》雜志的廣告上、街面廣告上將“優瑪U。 MA”商標作為該的品牌加以宣傳,認上述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標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及宣傳資料,並清除所有侵權廣 告;在《北京晚報》等報刊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龍答辯稱:被告使用的“優瑪U。MA”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存在明顯區別;被告銷售的“優瑪U。MA”汽車防爆膜產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並非相同或類似商品;被告使汽車隔熱紙用“優瑪U。MA”屬於銷售過程中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即使“優瑪U。MA”汽車防爆膜產品系侵權產品,被告作為不知情的銷售者,也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被告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1997年4月21日,國家商標局核准,(台灣省)普鈞有限取得了第984057號“優瑪、U。MA”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7類:汽車隔熱紙,大樓隔熱紙。
2007年6月2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上述商標轉讓給王祥華。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
商標被核准轉讓後,王祥華出具了《商標使用許可授權書》,授權書顯示:王祥華上述商標授權於廣州佳尼士全權使用,代理期間對一切侵害商標之行為享有代表本之一切法律權益。授權有效期限2015年4月20日止。
王祥華主張上述使用許可授權系獨占性使v-koo用許可授權。同時,王祥華主張廣州佳尼士自2000年1月1日起開始銷售“U。MA”品牌防爆膜產品。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止,廣州佳尼士銷售總額為4377827。56元人民幣,毛利率V-kool隔熱紙為29%。
2007年11月29日,王祥華以“泰州名車之旅”的名義從龍祥華夏購買了防爆膜產品。在王祥華向本院提交的產品實物外包裝上標注有“優瑪TMU。MA汽 車防爆膜”、“NAME:金墨綠”、“ROLLNO:CA-3000”、“SIZE:1。52m×12m”“MADE INU。S。A。”等字樣,該防爆膜上印有“U。MACA-300031”字樣。
龍祥華夏主張自2007年9月至11月,其自北京佳尼士貿易有限(以下簡稱北京佳尼士)處購進涉案被控侵權防爆膜產品共4卷,進貨價格合計4950元,產品已全部售出,銷售價格為7400元。
廣州佳尼士將注冊於美國商標局分類第2793683號“優瑪U。MA”之商標授權於北京佳尼士全權使用,代理期間對一切侵害商標之行為享有代表本之一切法律權益。授權有效期限2008年12月31日止。
王祥華對上述授權書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主張王祥華同時擁有在美國注冊的第2793683號“U。MA”文字及箭頭圖形組合window film注冊商標。王祥華主張廣州佳尼士於2007年7月取消了對北京佳尼士的商標使用許可授權,並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向北京佳尼士供貨。
- Jul 08 Mon 2013 09:42
“優瑪U。MA”商標侵權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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