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於快速開運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雇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雇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
工會的英文全稱為Trade Union,英文縮寫為TU[1]。工會組織的產生源於西方的工業革命,當時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賴以為生的農業湧入城市,為城市的工廠雇主打工,但工資低廉且工作環境極為惡劣,在這種環境下,單個的被雇佣者無能為力對付強有力的雇主,從而誘發工潮的產生,導致工會組織的誕生。1900年美國瓊斯夫人所領導的工會運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工會在很多國家,相當一段長的時間內屬於非法組織,當局對成立非法組織工會處以酷刑,甚至有的處以死刑,盡管如此,還是存在各種工會,並逐步獲得政治權利,從而導致工會組織的合法化,也催生了各國勞工法或工會法的誕生。
隨著20世紀後期新自由主義的興起,各已發展國家的工會勢力都有所衰減。在美國,1950年大約有三分之一的工人加入工會,而2003年時僅剩13%;一些高移動性的產業(如制造業)在面臨工會運動時,往往以遷廠作為要脅。此外,美國工人組成工會須向全國勞動關系局連署,並在監督下進行選舉;但在連署後至投票前這段時間,資方可以采用各種手段對付尚無談判權的勞工。
工會的一般法律性質是社團法人。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備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與所建工會以及工會投資興辦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
雇主相對人的團體,因此,雇主相對人才是成為工會會員的實質性的資格要件,不屬於雇主相對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應具有會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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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04 Mon 2014 10:15
工會簡史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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